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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正一派授箓的规定

08/02/2023

关于正一派授箓的规定

(2001年12月28日中国道教协会六届二次理事会议通过
2005年6月24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会议修订
2015年6月29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修订
2020年11月27日中国道教协会第十次全国代表会议修订
2025年12月29日中国道教协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系统推进道教中国化,落实全面从严治教要求,促进道教健康传承,继承正一派授箓传统,规范授箓活动,健全教制仪规,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和《中国道教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正一派授箓活动由中国道教协会主办,举办授箓活动的宫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协办,授箓宫观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行授箓活动。


第三条 中国道教协会举办正一派授箓活动应当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核同意。


第四条 宫观申请承办授箓活动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拟承办授箓活动的宫观经征得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征得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报中国道教协会决定。


第五条 承办授箓活动的宫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并有授箓历史传统;


(二)管理组织健全,道纪严明,道风纯正;


(三)有举行授箓科仪法事活动的能力;


(四)有授箓活动所需法物、配套设施及相关经费。


第六条 箓坛传度、保举、监度三大师和护道、护经、护法、护箓、护戒、护坛六大师,由中国道教协会礼聘。


第七条 箓坛三大师、护坛六大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自觉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顺与社会稳定,坚持道教中国化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持戒精严,品德服众;


(三)通达典籍,为人师表;


(四)道相庄严,威仪可法;


(五)箓坛三大师应当传度20年以上、护坛六大师应当传度10年以上,熟悉授箓仪轨,具有相应的经箓品秩:初授箓箓坛大师应当已升授,升授箓箓坛大师应当已加授,加授箓箓坛大师应当已加升,加升授箓箓坛大师应当已晋升。


第八条 经箓品秩分为五等:初授太上三五都功经箓,升授太上正一盟威经箓,加授上清三洞五雷经箓,加升上清大洞经箓,晋升上清三洞经箓。箓生的法职道位依天坛玉格给凭。


第九条 正一派道士申请受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爱国爱教,守法遵规,信仰纯正,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威仪端庄,持守正一规戒;


(二)皈依“道、经、师”三宝,有传统的师承法派,传度2年以上;


(三)持有道教教职人员证书;


(四)无犯罪记录;


(五)熟悉掌握道教教理教义、基本经典、道教威仪等。


第十条 正一派道士申请受箓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申请受箓,本人填写中国道教协会监制的申请表,经其从道所在道教协会、道教院校或常住道教活动场所审核同意,按县、设区的市道教协会的次序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


散居正一派道士向从道所在地道教协会提出,经设区的市道教协会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


本人从道所在地未成立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的,由从道所在地道教协会或常住道教活动场所提出,向中国道教协会申请。


从道所在地,一般是指现常住的道教活动场所、现任职的道教协会、道教院校所在地;散居正一派道士从道所在地,是指道籍所在地。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人员开展不少于2天的政策法规、教规戒律和道学素养等方面的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择优推荐,报中国道教协会。


直接向中国道教协会提出申请的,由中国道教协会审核、培训、考核。


不得跨省申请受箓。


(三)中国道教协会审查合格并公示后,准许参加临坛考核。


(四)临坛考核合格者方可入坛受箓,统称箓生。


第十一条 初授满3年后可申请升授;升授满8年后可申请加授;加授满12年后可申请加升。


第十二条 箓生晋级经箓品秩,应当通习相应品阶的经典,通过临坛考核并经箓坛大师复核,凭道德功行方可晋级。


第十三条 经过受箓的正一派道士,箓坛当坛发给经箓和箓牒。经箓应当经中国道教协会核准后,由承办授箓活动的宫观印制;箓牒由中国道教协会监制,承办授箓活动的宫观印制,并加盖中国道教协会授箓专用章,作为正一派道士经过授箓的凭证。


第十四条 国内正一派授箓活动每年举办不超过1次。授箓人数由中国道教协会根据承办授箓活动的宫观实际情况确定,箓坛不得擅自增加。初授箓活动时间不少于8天,升授及以上品秩的授箓活动时间不少于5天。


第十五条 承办授箓活动的宫观可向箓生适当收取必要的费用,费用标准由中国道教协会核定。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予以惩处。


(一)未经批准擅自举行正一派授箓活动的,由中国道教协会公布其授箓活动及所发箓牒无效,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组织和人员责任。


(二)对申请受箓者,应当严格审核,不得徇私舞弊。如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除取消申请者受箓资格外,提请相关部门追究相关组织和人员责任。


(三)经过授箓的正一派道士放弃道教信仰或严重违规犯戒,由其从道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对情况进行核实,本人从道所在地未成立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的,由其从道所在地道教协会或常住道教活动场所核实,原授箓宫观表奏除名,报中国道教协会核准其所持箓牒失效并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道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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