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9月16日中国道教协会四届五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
2005年6月24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会议修订
2015年6月29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修订
2020年11月27日中国道教协会第十次全国代表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道教自身建设,继承全真派传戒仪轨,规范传戒活动,严持教义教规,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和《中国道教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真派道士传戒活动由中国道教协会主办,承办宫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协办,传戒宫观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行传戒活动。
第三条 中国道教协会举办全真派道士传戒活动应当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核同意。
第四条 宫观申请承办传戒活动的程序:
(一)拟承办传戒活动宫观经征得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征得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报中国道教协会决定。
第五条 承办传戒活动的宫观须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登记并按丛林传统建设和管理的道教活动场所;
(二)管理组织健全,道纪严明;
(三)常住道众20人以上;
(四)有德高望重的方丈任传戒律师;
(五)有举行传戒科仪活动的能力;
(六)有传戒活动所需法物、配套设施及相关经费。
第六条 律坛传戒律师和首座、证盟、监戒、保举、演礼、纠仪、提科、登箓、迎请大师及护坛大师,由中国道教协会礼聘。
第七条 律坛传戒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二)持戒精严,品德服众;
(三)通达典籍,讲经说法,开导后学;
(四)道相庄严,威仪可法;
(五)已升座为方丈,年满45周岁,精通全真传戒仪轨。
第八条 律坛大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二)持戒精严,品德服众;
(三)通达典籍,为人师表;
(四)道相庄严,威仪可法;
(五)年满40周岁,冠巾10年以上,临坛领受三坛大戒3年以上,熟悉全真传戒仪轨。
第九条 全真派道士受戒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爱国爱教,遵纪守法,信仰纯正,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威仪端庄,持守全真规戒;
(二)皈依“道、经、师”三宝,有传统的师承法派,冠巾2年以上,独身住观、素食、满发大领;
(三)持有道教教职人员证书;
(四)熟悉掌握道教教理教义、基本经典、道教威仪等。
第十条 申请受戒的程序:
(一)申请受戒,本人填写中国道教协会监制的申请表,经从道所在道教协会、道教院校或常住宫观同意,按县、设区的市道教协会的次序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
从道所在地,是指现常住的宫观、现任职的道教协会、道教院校所在地。
本人从道所在地未成立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的,由从道所在地道教协会或常住宫观提出,向中国道教协会申请。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根据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对所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同意的,按分配名额择优推荐,报中国道教协会。
向中国道教协会提出申请的,由中国道教协会审核。
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受戒。
(三)中国道教协会审查合格并公示后,准许参加临坛考核。
(四)临坛考核合格者方可入坛受戒,统称戒子。
第十一条 戒子须临坛受戒,特殊情况可受方便戒。
第十二条 冠巾满30年且年龄75周岁以上的全真派道士,可申请受方便戒,依照本规定第九条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传戒戒条以初真戒、中极戒、天仙戒为准。
第十四条 经过受戒的全真派道士,律坛当坛发给净戒牒、戒经、戒具等。净戒牒加盖中国道教协会传戒专用章,作为全真派道士经过传戒的凭证。
净戒牒由中国道教协会印制,戒经、戒具等须中国道教协会核准后,由承办宫观印刷或制作。
第十五条 受戒人数由中国道教协会根据承办宫观的实际情况确定,律坛不得擅自增加。传戒活动时间一般不少于28天。
第十六条 承办宫观可向戒子适当收取必要费用,费用标准由中国道教协会核定。
第十七条 受戒道士放弃道教信仰或严重违规犯戒,由从道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对其情况进行核实,省、自治区、直辖市未成立道教协会的,由从道所在地道教协会或常住宫观核实,由原传戒宫观表奏除名,报中国道教协会核准其所持净戒牒失效并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行全真派道士传戒活动的,由中国道教协会公布其传戒活动及所发净戒牒均无效,并提请相关部门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第十九条 境外全真派道士在境内申请受戒,按《关于国外全真派道士受戒的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道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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