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道教全真派宫观管理,引领道教全真派宫观健康传承,促进全真派宫观道众端正道风、纯正信仰,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道教协会章程》《道教宫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全真派示范宫观,是指经依法登记且符合本标准的全真派道教活动场所。
第三条 示范宫观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四条 示范宫观应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进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第五条 示范宫观应遵守中国道教协会制定的教内规章制度,服从当地道教协会指导管理,切实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
第六条 示范宫观常住道众应坚持道教纯正信仰,秉持“清静无为,正己化人”的全真宗风,修心炼性,全其本真。
第七条 示范宫观应制定清规榜或奖惩制度,建立惩戒机制。道众应持守道教全真派基本戒律,独身住观、素食、满发大领。
第八条 示范宫观应坚持开静止静、早晚功课、朔望云集、圜堂打坐、过斋堂等传统规范和日常修持。
第九条 示范宫观应倡行学修并进,建立“官学”制度,组织道众学习经典、教义、戒律、斋醮科仪、传统规范等,组织参经、讲经、论经活动。
第十条 示范宫观常住人数应与宫观规模相匹配,十方丛林宫观常住道众不低于20人,其他宫观常住道众一般不低于5人。
第十一条 示范宫观的主要教职人员应受过戒,管委会应尽量吸纳受过戒的道众加入。
第十二条 示范宫观常住道众应道装整齐、威仪如法。在教内重大活动时,已受戒道众参加仪式,需按道众受戒果位着戒衣,增添威仪,表法弘道。
第十三条 示范宫观常住道众应具备一定文化知识水平, 2021年后常住的道众文化程度应为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以上。未获得高中文凭者,如信仰纯正,有一定专长的,经当地道教协会批准后可以常住。
第十四条 示范宫观应重视人才培养教育,加强常住道众的政治教育、法治教育、文化教育,定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及宗教政策法规培训。应鼓励道众参加道教学院教育或社会学历教育。
第十五条 示范宫观应探索创建文化型、生态型宫观,开展文化活动和公益慈善活动,鼓励道众积极参加。
第十六条 示范宫观应采取传统执事与现代民主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管理。管委会成员承担传统执事职责。
第十七条 示范宫观应具有稳定的信众群体,建立居士团队。
第十八条 示范宫观应具备一定的自养能力,为常住道众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较好解决道众生活保障问题。条件允许的,可建立退养制度,合理安排好道众退居生活。
第十九条 示范宫观建筑应符合道教传统建筑规制,全真派十方丛林应具备钟鼓楼、客堂、大斋堂、监院寮、方丈室、戒台、祖堂、圜堂、藏经阁等建筑设施。体现生态环保理念,防止贪大求奢。
第二十条 示范宫观应设藏经阁或图书室,收集道教典籍、日常书籍和电子图书等,供道众和信教群众学习。十方丛林应具有一定数量的藏书,条件允许的,可收藏《道藏》等大型道教经典。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由中国道教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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