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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道教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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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道教协会章程

22/02/2023

安徽省道教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安徽省道教协会,英文译名:ANHUI TAOIS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A.T.A.

第二条  本会性质:安徽省道教徒联合的爱国宗教团体和教务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结、带领全省道教徒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维护道教界的合法权益,依法依规办好教务;继承和发扬道教优良传统,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道教事业的健康发展,引导道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加强道教自身建设,治理道教领域商业化问题。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弘扬道教优秀文化,兴办道教事业;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为社会发展、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安徽省宗教事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

第五条  本会有遵守和履行中国道教协会决议和决定的义务;本省各市、县(市、区)道教协会有遵守和履行本会决议和决定的义务。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于合肥市蒙城北路正丰苑综合楼三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协助政府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维护道教界的合法权益,深入调查研究,反映道教组织、道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组织全省道教界加强对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开展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做到爱国爱教、遵纪守法抵制异端邪教,反对和抵制利用道教进行违法、非法活动。配合党和政府落实治理道教领域商业化的举措;

(三)结合本省实际,建立健全教内有关规章制度,促进道教活动正常化、规范化;

(四)加强对地方道教团体、宫观的教务指导,协调关系,促进团结,支持地方道教团体办好教务。督导道教团体、宫观搞好管理和自身建设,严肃戒律,纯正道风,精进修行,提高道教徒整体素质;

(五)推动教职人员认定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加强对教职人员的日常管理,培养道教人才,努力建设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教职人员队伍;

(六)开展道教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加强学术研究,征集、整理道教文史资料,协助做好道教文物古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宫观环境的保护工作;

(七)积极参与扶贫救灾、捐资助学等公益活动,兴办利国利民、服务社会的公益和自养事业。指导地方道教组织依法依规兴办自养服务事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服务社会,造福人群;

(八)组织参加中国道教协会举办的道教论坛、玄门讲经、传戒授箓等活动,指导、协助地方道教团体开展重大活动;

(九)加强同港、澳、台及海内外道教界的联系,积极开展国际间的友好往来,加强道教文化交流,增进了解,团结合作,促进祖国统一、世界和平。

第三章  代表的产生、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代表产生的程序:

(一)全省代表会议代表名额和分配办法,由会长会议研究决定;

(二)各地市道教协会按照代表条件,根据名额分配方案,按民主协商的原则提出代表人选建议名单,经当地统战宗教部门同意后上报推荐;

(三)没有成立道教协会的地市,由当地统战宗教部门负责组织代表推荐工作;

(四)对于在道教界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居士及其他知名人士,经所在单位同意,本协会参照代表条件邀请其为会议特邀代表,特邀代表具有选举权;

(五)省道教协会换届工作筹备小组对各地推荐的代表人选进行代表资格审核。

第九条  代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坚持中国化方向,能为维护宗教和睦、社会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二)信仰虔诚,品行端正,持守道风;

(三)有一定的文化学识和道学造诣,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热心道教事业;

(四)积极服务社会,在宗教界和信教群众中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十条  会员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密切联系信教群众,了解信教群众需求,帮助困难信教群众;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代表会议。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本会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其他有关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全省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全省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

第十五条  全省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实施本会章程和安徽省道教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决定;

(二)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审议年度财务结算和预算报告;

(三)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

(四)根据会长会议提议,增补、罢免和接受请辞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任期内,理事无故缺席两次理事会会议即视为自动离职,常务理事无故缺席两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即视为自动离职但保留其理事资格;会长、副会长无故缺席两次会长会议即视为自动离职但保留其常务理事资格;

(五)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理事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每两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一、二、五项职权。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及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具有较高的声望,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一届。

第二十五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会务;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会长扩大会议、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及其他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务;

(三)督促和检查安徽省道教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的准备工作和相关事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以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和决定;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本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办理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会可设名誉会长、顾问若干名。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由常务理事会筹措。其来源是:

(一)政府资助;

(二)会费收入;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与本会宗旨相关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长办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等待遇,酌情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安徽省道教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章程在安徽省道教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安徽省道教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2810日安徽省道教协会第五次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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